为了明确信息披露的有关工作岗位分工、责任人及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保证信息披露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家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火狐电竞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重大关联交易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交易所认为应当批露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
(三)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四)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份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二) 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
(三) 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发生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其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十八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第三十九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必须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尽力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